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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召開重大資產重組媒體說明會后,是否需要披露召開情況?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平安證券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號—重大資產重組》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應當在媒體說明會召開后次一交易日在指定媒體披露媒體說明會的召開情況,主要包括:(一)時間、地點、參會人員及媒體;(二)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主要問題及答復情況;(三)上市公司認為應說明的其他事項。上市公司應在媒體說明會召開后的兩個交易日內,在互動易刊載媒體說明會文字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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